
國資委轉型舍近求遠
時間:09-03-04 來源:世紀海翔
國資委轉型舍近求遠
國資委應將自身職能限定于出資人角色
近日,有消息稱國資委計劃組建一家類似于中投的央企資產管理公司,國資委將會把一些規模較小、經營狀況不理想的央企放進這個新公司來統一運作。考慮到明年便是保留80~100家央企的最后期限,這家公司的組建無疑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平臺。
需要改組的并不只是央企,國資委自身的轉型也面臨著巨大的壓力。一個有意思的現象,無論國資委出現任何新變化,人們總會將其與國資委轉型掛鉤,這次組建資產管理公司也不例外。有評論認為,國資委的這一舉措背后另有深意,即在國資委與央企之間加入一個中間層(資產管理公司),使中間層充當出資人角色,而國資委則保留監管者職能,從而改變其“雙重身份”帶來的尷尬現狀。
這樣的觀點并不新鮮,它只是各種關于國資委轉型的合理想象中的一種,但現在它無疑是對國資委組建資產管理公司這一新聞事件的過度想象。從目前的消息來看,這一公司并非面對國資委轄下所有央企,只針對部分“規模較小、經營狀況不佳的央企”。如果按照上面的分析,國資委豈不是成了一個剝離中小央企的“出資人角色”,而緊握大型央企權柄不放的挑肥揀瘦的“婆婆”。
國資委設立之初便是針對國有資產權利人的空缺而生,它的職能便是充當國有資產的出資人代表。考慮到當時國有企業普遍的困難,一次性的推向市場可能導致國資迅速蒸發,于是國資委又承擔了國資監管職能。國資委作為特設機構在改革過程中權力迅速擴張,向上逐步將所有涉及國有資產運營、剝離和收購等環節的市場權利統統收到手下。
國資委對于央企的行政監管權本身就值得商榷。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任何所有制的企業都應該承擔相同的市場責任,履行相同的市場義務。在監管方面,現有的工商、稅務、價格等部門已經對市場中的企業執行了行政監管的職能,那么國資委的行政監管空間何在呢?
國資委的改革應該首先清理不必要的行政監管,將必要的監管權分配給其他相關行政部門,而將自身的職能限定于出資人的角色。由于國資天生存在的所有者缺位,我們還需要一個機構對“出資人代表”進行監督。不妨將這一權力歸于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大,國資委向全國人大匯報工作并接受監督。每年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國資委應向大會匯報工作,人大代表有權對其工作提出質疑。在閉會期間,國資委做出的重大決策應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同時由全國人大財經委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向公眾公布。
摘自—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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