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眾“被代表”折射決策需保證程序正義
時間:09-12-25 來源:世紀海翔
民眾“被代表”折射決策需保證程序正義
⊙不管結果如何,基本的程序正義還是需要維護的,只有通過各方利益代表充分表達自己的利益之后,決策才會贏得更大的合法性,并在執行過程中會更加順利。
近日,福州市公布了自來水每噸擬漲0.5元的初步調價方案,并將于12月31日召開水價調整聽證會。但是,關于聽證會參加人身份和產生程序的問題卻遭到質疑。
據悉,此前福州市物價局發出的公告,擬征集22名人員參加此次價格調整聽證會。12月14日,市物價局舉行水價聽證會消費者參加人名單抽取儀式,按隨機抽取的原則,從22名公開征集的消費者中隨機選取8名消費者參加人、3名旁聽人,并當場確認公布。然而,在被抽中者中除一位記者愿意公開身份之外,其他人并不愿意公開身份。
頗有戲劇性的是,12月8日,哈爾濱水價聽證會在推遲23天之后終于召開,唯一堅決反對漲價的消費者代表卻一直得不到發言機會。為此,該位憤怒的代表向主持人扔了一瓶礦泉水以示抗議。
出現怪狀的還有濟南。12月18日濟南召開水價聽證會,據相關報道,24名聽證代表中,有處長、教授、高工,沒有一名下崗職工、特困家庭人員或退休人員,這是濟南召開的水價調整聽證會出現的“怪”現象。
這并不奇怪,今年全國多個城市舉行了水價聽證會,至今似乎未有一例公開透明,其間“怪狀”百出,包括一些聽證會代表身份不是普通百姓,或“假冒”百姓,或者干脆不公布身份。既然如此,為何非要舉行聽證會?
聽證,原來是司法審判中為確保審判公平,以公開舉行的方式聽取證人和當事人意見的一種制度。后來,人們將這一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用于保證各方利益主體平等參與公共決策過程,達到決策的民主、公開、公正、科學。中國目前有三大類聽證,一是1996年建立的行政處罰聽證,二是1997年建立的價格決策聽證,三是2000年建立的立法聽證。行政處罰聽證多屬個案,而立法聽證中將要施行的法律、法規、辦法等也多已定稿。
因此,三種聽證中價格決策聽證最為涉及到民眾切身利益,因此它不能變成“漲價通知會”。而目前種種怪狀的原因在于,價格決策聽證會制度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被聽證的對象一般是政府部門主管的公共機構,比如水電煤氣等部門,而這此領域的價格決定權本身就在相關部門手中。
實際上,即使民眾參與聽證,行政程序中的聽證也不具約束力。但是,不管結果如何,基本的程序正義還是需要維護的,只有通過各方利益代表充分表達自己的利益之后,決策才會贏得更大的合法性,并在執行過程中會更加順利。
現實中,一些部門總是傾向于制定和執行有利于自己的規章制度,這又進一步激發了地方主義、部門主義或個別群體強化自我利益,但這有礙于社會公正。這種不健康的行政文化如果長期存在,將是腐敗現象、貧富分化、社會誠信減弱等問題的源頭。
政府部門的決策在關注經濟增長、經濟調控、經濟轉型的時候,也應該關注決策本身的過程,不能允許各種不公正的法律、法規長期存在并制造沖突。而唯一有效的辦法就是有序、合理擴大民眾參與決策過程,讓普通民眾等各個利益方能在決策過程中充分表達,然后達成一定的決策,這樣,不僅擴大了決策的民眾基礎,更有可能使政策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盡量照顧到各方的利益。并且,這種保證了程序正義的決策,在實施中通常也是阻力比較小的。
除了水價上漲的聽證,還有一些典型的例子,比如拆遷和地產調控。若干年來,一些地方的拆遷造成了很大的民怨,此類沖突時有發生,而缺乏一種協調的機制。地產調控更是如此,地產價格屢調屢漲,其中一個原因或許就在于地方政府,一些地方政府選擇性執行,強化自我利益,而相關決策過程是沒有監督的。
中國社會已進入轉型期,貧富差距問題需要及時應對好、需要在很多領域內維護公正。這就需要政府及時對地方主義、部門利益以及特定群體(如國企)的壟斷行為進行約制,監管它們有失公正的行政行為,毫不猶豫地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公正。防止以上部門強化自我利益,甚至在政策制定和執行當中公開偏袒,以避免我們的社會落入所謂的“中等收入陷阱”。
摘自—21世紀經濟報道
上一篇 | 下一篇 |
---|---|
高赤字弱化房價“護盤能力” | 郭廣昌:我們的修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