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理的民間融資宜以規范為善
時間:11-01-06 來源:世紀海翔
合理的民間融資宜以規范為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于
該司法解釋緩解了法院在受理非法集資類案的量刑標準認定困惑,避免審理案件時,援引1998年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界定刑法條文所帶來的法律沖突問題(解釋司法的權力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時,把向親友或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之行為排除出非法集資類案,顯示與時俱進。
不過,在特定對象等界定上依然存在一些模糊不清。這使如何區別非法集資類案與正常的民間融資上,缺乏有效甄別之邊界。目前,諸多非法集資行為人和相對人都存在著“特定”關系,抑或具有蛛網擴展的熟人之熟人之間關系。如何界定“特定”,依然未能有效消除法院困惑。同時,司法解釋明確了非法集資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和社會性等四大特征。但何為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公開宣傳?熟人之熟人之間的蛛網擴展和傳播,孰罪與非罪?依然留有較大的不確定性。
另外,利誘性特征也存在模糊性之虞。如1991年最高院《關于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上的高息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1999年最高院《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基于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下的超過最高收益限額民間借貸行為,法院不予保護,也不將此作為違法行為對待。《合同法》規定上,建立在真實意愿基礎上的民間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顯然,民間高收益率協議是否屬于非法集資的利誘性,該行為是按非法集資類罪來論處,還是按《民事訴訟法》等違約行為論處,也難以從最新的司法解釋找到答案。
當前,通脹高企、儲蓄負收益持續擴大,居民為規避通脹蝕本,很容易通過親友以及熟人之熟人間的關系尋找各種可能的保本增收之投資機會。這是非法集資類案件在2005年至去年6月超過1萬起,涉案金額1000多億元,且每年約以200億的規模快速增加的社會經濟背景。
私人部門的融資饑渴與儲蓄負利率下居民強烈的資產保值增值之需求壓抑一旦疊加,民間金融市場必然成為唯一滿足民間融資供需匹配的場所。而民間融資這種基于親緣、地緣等小型社群熟人間的傳統資金融通安排模式,是一種地道的人格化交易模式,其交易是依賴熟人間的社會信譽。這種人格化民間融資交易秩序存在著一定的滑向傳銷化之可能。
需特別指出的是,隨著民間融資市場的擴容(目前各地民間市場規模已達到數萬億級別),民間融資市場正自發培育著未受司法和契約制度保護的市場交易秩序和行為規范。如中小企業間抱團式融資互助、企業向內部特定人群的集資,以及專司民間融資的組織通過各種私募基金探索另類金融生態之可能。
事實上,當前民間融資的探索和培育市場化的激勵相容約束機制,為近年來私人部門高速增長、私人企業由小做大等提供了積極的支持,并成為了正規金融機構的有力補充。鑒于此,應考慮在強化對非法集資類案件打擊力度的同時,也應該適時地為民間融資發展提供規范框架,如進一步完善《合伙制企業法》,允許民間“非法”金融機構依據合伙制企業法成立,同時為民間融資市場進入正規的產權市場、銀行間拆遷市場、資本市場等創造條件,以正規金融市場的契約制度和有效運行的司法體系,降低民間金融市場的交易成本和契約執行成本,幫助民間金融市場由人格化向非人格化交易模式的轉型。
摘自—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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