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能把新型資源都據為國有
時間:12-08-22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不能把新型資源都據為國有
兩個月前,黑龍江省人大發布了一個“氣候探測與保護條例”,規定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歸國家所有,一度引起輿論嘩然;近日,國家氣象局局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對此表達了贊同和支持;如此看來,這項政策在經過若干試探之后,很可能推廣為全國性的做法。
將氣候資源劃歸國有的立法,實際上體現了這樣一個原則:凡是尚未發現或未被探明和利用的資源,都歸國家所有,這樣,未來被發現和開發的任何新型資源,都將自動成為國有資產,只有經過招租拍賣,剝掉最豐厚的一層租金后,才可能轉入民間。
這是十分糟糕的制度安排,首先,從激勵效果上看,它的無限兜底性質切斷了對新型資源探索、開發和利用行為與占有和獲益權利之間的激勵關系。原本,在廣為認可的先占先得原則下,首先發現和利用新資源的人,將通過占有權而為其探索和開發努力獲得回報,即便新資源發現者并非土地占有者,也可在隱藏信息的條件下通過土地交易而獲得報酬,而現在,私人探索和開發將是替政府做嫁衣;沒了這一激勵,私人和企業當然會失去探索和開發新資源的興趣。
其次,無限兜底國有原則在分配上也極度不公正,它相當于宣稱:在這片土地上,你們發現任何好東西都要先交給我過目,我看得上就留著,看不上才讓給你們。
由于上述原則強行割裂了法定權利和實際占有狀況,它繼而為開發利用過程人為制造了障礙與沖突。比如風能和太陽能,其開發利用都需要進入和占據相應的土地,也就是說,利用這些資源所需的行為空間,與土地產權所劃定的行為邊界是高度重合的,因而法律上順理成章的做法便是沿用已經劃定的邊界,而不是為每種新型的用益行為重新劃定邊界,那會毫無必要的造成無休無止的沖突與糾紛。
所以在法理上,若一項新型用益權的邊界與原有土地產權邊界高度重合,該用益權就被自動視為土地權的天然附屬權益,隨土地而自動獲得和轉移??墒?,無限國有原則割裂了這一附屬關系,這樣,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者就無法通過占有、買入或租賃土地而獲得用益權,而必須同時獲得國家的許可才行,如此一來,這部分資源便脫離了市場這一高效資源配置系統,必定陷于無效率狀態。
當新資源的利用價值很高時,這種割裂狀況會誘發開發者與原土地主人之間的大量沖突,誘人的潛在開發收益會進而激勵政府推行另一項更粗暴、更具強制性政策:強行征用。實際上,過去多年所推行的強行征地、強制拆遷、強制移民,都是新資源兜底國有制度強行剝奪土地的天然附屬權益所帶來的后果,它造成的糾紛、沖突、悲劇都歷歷在目,莫非現在又要增添一個新淵藪?
摘自—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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