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構性減稅也應重視消費
時間:09-01-15 來源:世紀海翔
結構性減稅也應重視消費
在財政支出政策更有助于刺激投資的同時,稅收政策應更利于促進消費
日前,自去年中期以來就爭論不休的2009年稅收政策思路終于被財政部門定論,即采取“結構性減稅”政策,這一方面是由于稅收增長前景的黯淡導致大規模減稅已經不現實,另一方面因為政府新一輪“放棄讓利”改革已經不可避免。其實質含義,應該是“稅收有增有減,總體負擔下降”。
就目前來看,今年的“結構性減稅”中,已經明確的是增值稅轉型帶來的減稅效應,其直接影響到生產與投資領域,而對于通過減稅來刺激消費的思路則仍然有些模糊。雖然自2007年以來消費出現了好的方面,但仍然存在某些一直困擾我們的問題。從存量角度看,最終消費率在不斷降低,始終是影響我國經濟健康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最終消費率最高在1981年達67.1%,但2006年后便低于50%。消費不足表明經濟發展成果并未充分轉化為居民生活水平的改善。
再就是,1978年以來居民消費率持續下降,并且在最終消費構成中從1978年時78.6%下降到2006年的72.6%。而政府消費率卻增長迅速,在一定程度上擠占了私人消費,使社會消費率總體逐年下降,這與政府財政收入增速過快有關,不利于擴大消費、改善消費結構。
另外,城鄉之間消費能力、消費水平和消費規模的差距越來越大。從城鄉消費水平對比這一指標來看,1978年到1990年之間在2.9以下,而此后逐漸呈現擴大趨勢,2006年達3.6,表明城鄉差距不斷拉大。從區域角度來看這一問題,落后地區面臨更嚴重的城鄉消費分化問題。
一國只有逐漸提高消費尤其是居民消費比重,才意味著社會福利的真正改善。因此,雖然短期內我國經濟走出低谷仍需靠投資拉動,但長期由消費主導“三駕馬車”的趨勢是必然的。因此,當前也應采取有針對性的減稅政策,以保證消費良性轉型。
首先,為了直接或間接增加居民消費能力,理應在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等方面強化減稅力度,如通過個人所得稅、燃油稅、消費稅等稅種來實現“讓利于民”。除此之外,在面向企業和個人的減稅中,還應該注重兩方面內容。一則,更加重視對中小企業的減稅效應,因為中小企業是解決就業的主體,直接影響到多數居民的收入基礎;二則,使減稅的額度更多為中低收入者所享受,因為窮人的邊際消費傾向要大大高于富人,因此減稅對消費的刺激作用在其身上體現得更明顯。
其次,在推動總體稅負下降的同時,要避免企業和居民非稅負擔的上升可能會削弱消費。這是因為,雖然近年來預算外資金改革取得了較大進展,但政府通過非稅途徑掌握的資源比重卻仍然不斷上升。在未來面臨減稅與增支雙重壓力下,不可避免地可能出現增加民間非稅負擔的政府行為。這不僅會弱化減稅效果,而且直接影響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從而對消費產生更多不利效果。
事實上,強調結構性減稅對消費的作用,還能夠緩解社會公平矛盾,包括收入兩極分化、城鄉差異等。只有真正通過減稅來增加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解決城鄉消費水平差距,才能改善公眾對于政府政策“公正性”的認識,增強渡過經濟難關的信心。總之,在財政支出政策明顯更有助于刺激投資的同時,稅收政策應該更利于促進消費,這樣才能兼顧經濟發展的短期與長期利益。
摘自—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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