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限制戰略資源出口符合國際規則
時間:09-06-25 來源:世紀海翔
限制戰略資源出口符合國際規則
日前,美國和歐盟就中國限制鎢、銻、稀土等共九種原材料采取出口配額、出口關稅和其他價、量控制,限制出口等措施,聲稱這造成了不正當競爭,影響經濟復蘇和就業。這是奧巴馬政府就任后,首次將他國“告上”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事實上,限制戰略資源出口是中國不可剝奪的權利。
在1974年5月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中,其第四條(5)款宣布:“每個國家對自己的自然資源和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充分的永久主權。為了保衛這些資源,每個國家都有權采取適合于自己情況的手段,對本國資源及其開發實行有效控制……任何一國都不應遭受經濟、政治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脅迫,以致不能自由地和充分地行使這一不容剝奪的權利。”
《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聯合國大會1974年12月12日通過)第二章第二條的下述內容進一步確認了一國的上述權力,其中,第1款明確規定:“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并得自由行使此項主權”。
作為國際政治規則的聯合國文件如此,直接針對國際貿易規則的世貿組織有關章程同樣認可中國的上述權利。不錯,世貿組織及其前身關貿總協定是以促進自由貿易為宗旨的組織,但這個組織的規則管轄的范圍主要是締約方限制進口的措施,其主要目標是要求各個締約方對進口商品和服務提供平等的國民待遇,并不是管轄各個締約方限制本國資源出口的措施,也并不認為自由貿易至高無上。
美歐的做法與他們此前許多措施自相矛盾。美歐是全世界出口管制最廣泛也最嚴厲的經濟體,僅就美國對華出口管制而言,可以上溯到1949年NSC41號文件的美國對華出口管制制度一向以覆蓋面廣泛、嚴厲、僵硬而著稱。冷戰時期,美國操縱下的巴統對華貿易禁運項目一度多達對蘇貿易禁運項目的兩倍(即所謂“中國差別待遇”)。冷戰結束之后,美國不僅依然在國內維持著對華出口管制,而且在國際上推動組建了《瓦瑟納爾協定》,簽約國共同對特定國家實施一定范圍的出口管制。即使當前,美歐向中國出口高科技產品也實施了嚴格的管制。
早在2006年10月24日,歐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競爭與伙伴關系:歐盟-中國貿易與投資政策》給中國扣上了“擾亂全球自然資源貿易市場”的帽子,指責中國限制煤炭、焦炭等國內豐富資源出口,從而擾亂了世界原材料市場的供給和價格,造成不正當競爭。其實,即使不考慮我國對這些資源出口的管理措施很大程度上是為了避免“環境傾銷”和“社會傾銷”。
單就加強焦炭出口管理而言,此前幾年,歐盟曾經指責我國焦炭大量出口,威脅對我國出口的焦炭發起反傾銷,經過談判,我國削減了對歐焦炭出口配額。然而,就在次年,全世界鋼鐵生產和焦炭需求猛增,歐洲鋼鐵廠商陷入“焦炭荒”,歐盟又指責我國蓄意壓縮對歐焦炭出口配額,聲稱要為此向世貿組織申訴。
在2005年的紡織品特保爭端中,歐盟同樣起初拼命壓縮中國紡織品出口配額,結果很快鬧出了紡織品壓港危機,不得不又找中國尋求解決方案。諸如此類缺乏一致性的行為在美歐都不少見,毫無原則可言,雖然目前的紛爭可以為美歐的貿易保護主義提供輿論支持,但對美國和歐盟自己經濟貿易的平穩發展、對美歐相關機構的威信并無裨益。
摘自—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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