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松綁”民間金融
時間:09-07-24 來源:世紀海翔
“松綁”民間金融
金融松綁應需要產業上的管制接觸予以配合
近日,國家發改委和央行組成的調研組,赴浙江等地專項調研“鼓勵和促進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業”后出具政策建議,首先提出給民間金融法律身份,即修訂《貸款通則》和出臺《放貸人條例》,從法律上明確界定非法定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民間借貸的界限,使民間借貸陽光化。
在當前大規模財政刺激的背景下,中國大型國有金融機構的大規模基建和房貸已經顯現出潛在的高風險特征,在此形勢下,“民間投資應占據宏觀調控下半場”的聲音逐漸興起,而挖掘民間金融潛力,給長期受管制和打壓的民間金融一個法律化和陽光化的空間,無疑蘊含著挖掘民營資本推動經濟持續良性運行的考量。
民間金融的陽光化實質上意味著散落民間的諸多企業家和創業者們有了更多機會去推動各類資源重新配置,而在原始的金融管制下,上述群體即使有足夠的市場眼光也未必能順暢地將種種構思付諸實踐。研究顯示,金融束縛指數越高,企業家創業活性越低。因為大型金融機構的貸款資質要求和審查很難為這些企業提供必要的資本,如小額貸款在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尤努斯所言“民眾的小額信貸被忽略了”。這也使得很長時間內國內對小額貸款都沒有給予充分政策土壤,最終扼殺了很多貧窮民眾的自我實現和投資的機會。
對于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之間除了金融制度安排差異之外還存在其他政策性資源分配的不平等,這造成非國有企業發育存在很多難度,其中最明顯的就是市場準入。長期以來,民營企業的進入某些領域一直受到管制,不像國有企業那樣能夠獲得“一些制高點行業”的特權。這意味著如果民間金融的改革沒有足夠的諸多行業市場準入方面的政策改革相配套,民營企業機會繼續面臨束手束腳的局面。與此同時,通過放開民間金融促進社會資本投入經濟運行的初衷就會大打折扣。
業內甚至總結出一個規律,即國家在急需大量資金投入的時候會放寬政策吸引民營資本進入,而一旦環境好轉,民營資本則面臨著被迫退出的尷尬局面。前段時間在國家財政刺激方案出臺后,部分地方政府因為有了新的資金來源,而重新將部分已經劃給民營企業的公共服務性業務收回,此舉面臨很多質疑。這加大了民營資本參與經濟活動的政策不確定性,后果是其投資行為變得更為謹慎。在這樣的前提格局下,民間金融的放開固然會在一定時間內對陷入困境的諸多民營企業起到融資上的幫助,但希望民營資本由此而成為促進經濟持續復蘇的龐大力量,則存在很多障礙。政府需要將對民間資本的各類寬松政策穩定化長期化,而不是以被動應對環境的姿態做短期權衡性考慮。
這也恰恰說明,改革需要系統性推進,而不是以局域性的民間金融改革來被動應對經濟危機等外在環境。諸多行業的市場準入和民間金融的放開應該是配套進行,這樣才能最大程度上激發民間資本的活力,從而實現中國經濟持續快速的增長。
摘自—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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